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

     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经委承担原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管理职能的批复》(渝府[2005]208号)。

审批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与设施。严禁建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与装备;  

2.工厂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同时报电子文本一份);

2.立项审批(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指标(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并注明数据来源);

4.包装、储存、运输执行的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要求;

5.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评价报告;

7.重庆市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审查表(监督部门意见);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的证明文件(如规划定点、土地使用、消防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等)。

下载点击: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办法通知

2.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经委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2.市经委审查资料符合要求后向申请人发受理通知书;

3.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4.提出初审意见,或召开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

5.报市政府审批;

6.准予设立的颁发生产批准书;市政府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专家审查时间除外)

主办机构:化工行业管理处,6350580763517107 

受理部门: 市经委办公室行政审批窗口    

    : 63899421    

    : 63898444  

监督部门: 市经委监察室  

监督电话:63899876

    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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