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
审批条件:
(一)设立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6.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药生产产品批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2.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3.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
5.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 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农药生产企业设立核准:
1.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4.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5.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农药生产产品批准:
1.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4.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6.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
7.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
8.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9.农药登记证;
10.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经委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2.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组织或委托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
3.提出初审意见;
4.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审批时限:市经委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专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时间除外)
主办机构:化工行业管理处,63518375,63501335。
受理部门: 市经委办公室行政审批窗口
电 话: 63899421
传 真: 63898444
监督部门: 市经委监察室
监督电话:63899876
备 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