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第12号令)。
审批条件:
(一)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申请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1、必须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部门批准证书;
2、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3、有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5、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接受监督检查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二) 使用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等需要使用第
一、二类监控化学品的。
(三)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
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应当委托被指定单位代理进口或者出口,未被指定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上述进出口业务。(国家指定单位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昊华化工集团公司
)
申报材料:
(一)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申请书。
(二)使用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
1、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书;
2、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
3、厂区平面位置图;
4、使用监控化学品车间(实验室)工艺流程图;
5、所生产产品说明书。
(三)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
进出口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最终用户进口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须向市禁化武办(市经委)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
审批程序:
1、企业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书》;
2、使用(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需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由市禁化武办(市经委)审批、报国家禁化武办备案,使用(第一、二类)、进出口监控化学品由市禁化武办(市经委)签署意见报国家禁化武办审批;
4、国家禁化武办备案或审批,其中:
(1)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2)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审批时限:市禁化武办(市经委)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禁化武办审批。(专家考核时间除外)
主办机构:市禁化武办(市经委),63502326,63515002。
受理部门: 市经委办公室行政审批窗口
电 话: 63899421
传 真: 63898444
监督部门: 市经委监察室
监督电话:63899876
备 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