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第12号令)。
审批条件:
(一)、申请生产特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4.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5.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7.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8.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他有关证件;
9.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10.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11.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二)、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经初审同意,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申报材料:
(一)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
2.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
3.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4.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5.产品工艺流程图;
6.产品质量标准;
7.产品说明书;
8.生产记录样张;
9.产品销售记录样张。
(二)监控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
1.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书
2.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
3.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4.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5.产品工艺流程图;
6.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程序:
1.企业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书》;
2.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监控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还需要环保部门签署意见);
3.市禁化武办(市经委)组织专家进行考核;
4.市禁化武办(市经委)审核上报国家禁化武办;
5.国家禁化武办审批。
审批时限:市禁化武办(市经委)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禁化武办审批。(专家考核时间除外)
主办机构:市禁化武办(市经委),63502326,63515002。
受理部门: 市经委办公室行政审批窗口
电 话: 63899421
传 真: 63898444
监督部门: 市经委监察室
监督电话:63899876
备 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