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
(一)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5.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6.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7.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二)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1.符合天然气专业规划和安全规定;
2.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3.采取安全防护及不影响天然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申报材料:
(一)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1.规划、消防、质检、安监、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天然气工程的单项验收合格材料,县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和初审意见;
2.与供气单位签订的长期供气合同(原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3个月内的天然气质量检测报告,天然气气质检验装置型号、产地情况,检测场所照片;
3.天然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文本,输配、供应设施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含资产、负债率等情况),城市燃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职称原件、复印件;
5.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天然气质量检测人员、电工、焊接工上岗证;
7.天然气工程建设、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等各类资料的档案目录、管理制度、管理人员;
8.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组织建立、抢险抢修人员和抢险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情况;
9.有城市燃气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0.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缴费原始凭证。
(二)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1.新建、改动天然气设施的申请报告及项目建议书;
2.新建、改动天然气设施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组织实施的相关方案;
3.安全防护及不影响天然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4.规划、消防部门审批文件。
审批程序:
1.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天然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动天然气设施向有管辖权的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3. 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由市经委审批。市燃气集团公司、重庆凯源公司、中梁山煤电气公司、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燃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改动天然气设施由市经委审批;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动天然气设施由当地县级天然气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市经委)15个工作日审批。
主办机构:市经委环资处,63895923
受理部门: 市经委办公室行政审批窗口
电 话: 63899421
传 真: 63898444
监督部门: 市经委监察室
监督电话:63899876
备 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