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委核准的项目流程

    一、适用范围

1、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和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文规定由市经委核准的项目;

2、按照《汽车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应由市经委核准的汽车改装车技术改造项目。

二、核准程序

1、项目业主申请项目核准:

1)区县(自治县、市)所属企业将核准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发展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对资料是否齐全予以审定;

2)市属企业报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管理机构对核准材料是否齐全予以审定;

3)中央在渝企业将项目核准材料直接报市经委。

对核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予以补正,审定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到市经委。

2、市经委受理企业核准申请:市经委在收到齐全的核准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定,材料不全的,一次性通知企业补充相关资料。

3市经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4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5、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三、所需资料(所有资料一式五份)

(一)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发展局)、开发区管委会或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管理机构转报的核准请示; 

(二)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国土房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六)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七)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市经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参阅《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材料):

(一)能源

1.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的项目。

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二)原材料

化肥: 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三)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专项规定执行。

(四)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五、其他

(一)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工作规范,应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区县可参照本工作规范制定本区县的项目核准工作规范,属区县核准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核准工作规范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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