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按照《汽车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规定应由市经委备案的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
二、备案程序
1、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备案:
(1)区县(自治县、市)所属企业将备案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发展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对备案内容是否齐全予以审定;
(2)市属企业报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管理机构对对备案内容是否齐全予以审定;
(3)中央在渝企业将项目备案材料直接报市经委。
2、市经委办理备案。
三、所需资料
1、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发展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管理机构向市经委申请备案的请示2份;
2、企业申请备案的请示2份;
3、内容符合要求的备案报告书2份;
4、标准格式的汽车摩托车项目备案表2份;
5、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董事会决议或办公会决议)2份;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7、其他材料,如行业要求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等。四、项目备案报告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产品、近年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等情况;
(二)项目的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市场分析;
(三)项目的工艺技术比较分析及确定的工艺线路(包括技术来源、技术成熟度,原材料供应、经济性分析等);
(四)项目的基本情况
1、建设选址及分析;
2、设定的生产规模,包括原有规模,项目实施后形成的规模;
3、项目投资总额和构成情况(征地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土建工程费,其他费用等),涉及引进设备和技术的需说明用汇额度,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4、项目建设内容:征地情况,新建厂房及面积,购置设备的名称、选型、数量、价格及需引进设备等情况(附清单),水、电、环保、职业安全等公辅设施建设情况;
5、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6、项目风险及效益分析预测。
(五)对项目的总体评价
五、其他:
各区县可参照本工作规范制定本区县的项目备案工作规范,属区县备案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的工作规范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