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业主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2、项目业主提出办理确认书的申请;
(1)区县(自治县、市)所属企业将办理确认书的申请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发展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
(2)市属企业、中央在渝企业将项目申请材料直接报市经委。
3、市经委办理确认书。
二、办理确认书所需资料
1、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发展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向市经委转报申请办理确认书的请示1份(区县属企业)
2、企业申请办理确认书的请示1份
3、项目备案证(文件)或核准文件复印件2份
4、标准格式的进口设备清单4份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项目备案报告书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2份
7、其他需说明或提供的资料(如项目备案报告书,报告书内容应符合有关要求)
三、确认书的变更
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免税确认书的变更。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需说明理由及变更内容,仍按原程序申请变更,市经委以函的形式予以变更,其中项目业主变更的需重新出具项目确认书。不再采取在原免税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进行。
四、确认书用途:
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引进符合免税条件的设备办理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2、重庆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经投资[2005]70号)
六、其他:
1、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办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市经委权限内的项目确认书。
2、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确认书办理按发改规划[2003]900文有关规定办理。
3、按规定,没有建设项目,单纯引进设备的,非项目业主进口设备的(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处),不属优惠范围,不予出具确认书。
4、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