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业主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2、项目业主提出办理确认书的申请:
(1)区县(自治县、市)所属企业将办理确认书的申请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发展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
(2)市属企业报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管理机构对项目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
(3)中央在渝企业将项目申请材料直接报市经委。
对初审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予以补正,初审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到市经委。
3、市经委办理确认书:市经委在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相关内容进行确认,项目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申请资料内容表述不清楚难以判断的,一次性通知企业补正或补充相关资料,企业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间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书办理手续,并通知企业领取确认书。
二、办理确认书所需资料
1、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发展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管理机构向市经委申请办理确认书的请示1份
2、企业申请办理确认书的请示
3、项目备案证(文件)或核准文件复印件2份
4、标准格式的国家设备购置清单4份(见附件三)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项目备案报告书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2份
7、其他需说明或提供的资料(如项目备案报告书,报告书内容应符合有关要求)
三、确认书用途:
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扣新增所得税。(注:本确认书也可作为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厂房申请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辅助材料)
四、办理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2105)。
五、其他:
1、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办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市经委权限内的项目确认书。
2、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确认书办理按发改规划[2004]2105文有关规定办理。
3、有关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