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工业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指南
(试行)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办理条件
1、符合《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10号)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
3、进口设备不属于《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范围,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范围。
三、办理程序
1、总投资小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
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提出项目核准申请→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核准项目并报市经委→市经委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2、总投资在3000—5000万美元的项目
项目单位向市经委提出项目核准申请→市经委核准项目并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3、总投资大于5000万美元项目
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核准申请→市发改委核准项目并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4、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单位填写“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申报表” →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签署意见并报市经委→市经委核准项目并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5、落户在国家级开发区的项目
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受理、核准。
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项目核准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核准项目并报市经委→市经委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四、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核准书(或核准证)(4份);
2、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核准申报表(大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4份);
项目申报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市场分析,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量,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测算;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还应说明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
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
3、进口设备清单(4份);
应写明设备名称、技术规格、单价、台套、用汇额、拟进口国别;填表日期、联系人、电话;并应由市经委或市发改委盖章同意。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五、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市经委
200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