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财政局,北部新区管委会,市属大型企业(集团),中央在渝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大工业投资力度,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实施,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市经委、市财政局定于近期开展2008年第二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型工业化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1.申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要求,重点支持新兴产业的投资项目,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3.国债项目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的企业,本批不得申报。
4.今年初市审计局审计调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申报方式
区县企业由区县经委与区县财政局初审后联合正式行文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级企业由所属控股集团汇总正式行文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中央在渝企业正式行文直接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报项目汇总表(由各区县经委和企业集团汇总填报,同时报送Excel电子文本);
2.项目简介(包括企业概况、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节能和环保综合情况、经济效益测算、财政专项资金计划用途及效果预测、计划工期等,字数在3000左右);
3.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型工业化项目)申报表(由企业如实填报);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6.相应的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意见;
7.有关部门出具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
8.银行承贷证明文件或贷款合同复印件;
9.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
各单位必须认真审核企业申报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允许出现隐瞒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虚报投资规模、瞒报建设期限、夸大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发现申报项目弄虚作假,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将视情况减少所在区县或企业集团财政资金安排额度。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鲜章,每个项目申报资料统一装订成册。
四、其他
1.资金安排将与工业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与投资管理工作情况挂钩,与财政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挂钩。
2.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有重点地组织所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9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经委投资与规划处二份、市财政局企业处一份,过时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经委投资与规划处 谢正茂(电话:63898636)
市财政局企业处 谭远凤(电话:67575317)
电子邮箱:touzichu2002@163.com
附件:1.2008年度第二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型工业化项目)申报汇总表
2.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型工业化项目)申报表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 项目 资金 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