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企业生产与生活用水电气剥离实施办法(暂行)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生产与生活用水电气剥离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经企业〔200510

 

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国企改革,加快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工作,加大生产与生活用水电气剥离力度,现将《重庆市国有企业生产与生活用水电气剥离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此办法,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五年四月十五日

 

                重庆市国有企业生产与生活用水电气剥离实施办法(暂行)

 

为推进国企改革,加快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工作,加大生产与生活用水电气剥离力度,特制定《重庆市国有企业生产与生活用水电气剥离实施办法(暂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水电气剥离的企业,应高度重视剥离工作,成立专门的剥离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水电气剥离的组织、宣传工作,配合供能部门做好剥离实施工作。

二、剥离范围

国有企业生产与职工生活用水电气剥离是指职工生活用水电气尚未一户一表计量计费的、企业生产与生活用水电气供应尚未分开计量计费的。

市属和中央在渝的国有企业列入我市计划剥离的范围包括:

破产、特困企业;改革、改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的企业;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根据可能逐渐纳入全市的剥离范围,统筹安排剥离计划。

三、剥离计划的申报和下达

凡需要剥离水电气的企业,由控股集团公司(企业)或主管单位在每年4季度将下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经委、抄报市财政局,由市经委与市财政局研究后,于次年一季度正式下达剥离计划。

四、水电气剥离费用标准

(一)列入市计划实施水电气剥离的企业,剥离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1.水剥离费用。实施水剥离的企业,由市财政补贴300/户,企业和职工出资300/户,其余费用由承担剥离的单位解决。

2.电剥离费用。实施电剥离的企业,由市财政补贴400/户,企业和职工出资300/户,其余费用由承担剥离的单位解决。

3.气剥离费用。实施气剥离的企业,由市财政补贴300/户,企业和职工出资300/户,其余费用由承担剥离的单位解决。

4.列入计划实施剥离水电气的企业,属市级企业的,由市财政按上述补贴标准全额补贴;属原市下放的区县(市)企业的,由市财政和当地政府按上述补贴标准各补贴50%

5.列入市计划实施水气剥离的企业,属供水气单位管网未到区域的,供水气单位可与企业协商,适当收取敷设供水气外管费用。其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费用,须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确认。

(二)鼓励有条件的市级及原市下放的国有企业自愿与水电气部门联系实施分离工作,全部分离费用按实际剥离成本计算,由双方协商分担。水电气部门的施工设计方案和工程费用,须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凡属本条范围的剥离工程,由企业和剥离单位联合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下达计划并按第八条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按每户100元分别对企业和剥离单位按各自承担的剥离费用比例进行补贴。

(三)中央在渝企业的剥离。其施工设计方案和工程费用,须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确认。供能部门只收取剥离成本费用,经费来源由企业自行解决。

五、列入市国有企业生活用水电气剥离计划的原市下放的区县()的企业,须由当地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出具补贴承诺书,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和水电气剥离单位后,才能正式施工。

六、列入实施水电气剥离市计划中属于企业转供的、或未列入市计划的其他企业,市财政不予补贴;居民和个体经营户,不属于补贴范围。

七、以前年度已下计划并进场施工未完工的,可结转到第二年继续实施;以前年度列入了计划,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施工的,第二年计划自动取消。

八、完善工作程序,强化管理。每个水电气剥离项目,水电气单位必须与企业签定剥离协议。剥离项目完工后,水电气部门应准备好工程竣工报告(含工程施工方案、工程决算、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实际剥离户数、剥离后减少欠费金额及节约能源情况);剥离企业应准备好剥离工程意见书(含工程质量认可意见、实际剥离户数、企业实际出资额、剥离后企业减少支出金额)。由市经委、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水电气部门将上述材料报市经委,由市经委审查后送市财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拨付补贴款。

九、各供能部门及控股集团公司或主管单位每年度应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报送内容详实,数据准确的总结材料,以利总结经验,更好地推进企业水电气剥离工作。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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