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2007〕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问题
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
类 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年税额(元) |
|
机
动
车 |
载客汽车 |
每辆 |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
260
400
500
600 |
|
载货汽车 |
每吨 |
按自重 |
60 |
|
摩托车 |
每辆 |
|
60 |
|
农用运输车 |
每吨 |
按自重 |
24 |
|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
每吨 |
按自重 |
60 |
|
机
动
船 |
200吨及其以下 |
每吨 |
按净吨位 |
3 |
|
201—2000吨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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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000吨 |
5 |
|
10001吨及其以上 |
6 |
二、关于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4月集中申报缴纳。
三、关于我市车船税纳税地点问题
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其车船税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四、市地税局可根据需要,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和征收期限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 税务 车船税△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