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20073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问题

我市车船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计税标准

年税额(元)

载客汽车

每辆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260

400

500

600

载货汽车

每吨

按自重

60

摩托车

每辆

 

60

农用运输车

每吨

按自重

24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每吨

按自重

60

200吨及其以下

每吨

按净吨位

3

2012000

4

200110000

5

10001吨及其以上

6

二、关于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实行按年计征,全年税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单位的车船,可在每年的14月集中申报缴纳。

三、关于我市车船税纳税地点问题

单位的车船,其车船税在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的车船,其车船税在住所所在地缴纳;外省牌照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四、市地税局可根据需要,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和征收期限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从200711日起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  税务  车船税△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2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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