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加强水泥厂自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2005]1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经委,各水泥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148号)的要求,为促进我市水泥企业自备矿山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经研究,现对我市水泥厂自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所有水泥厂权属矿山,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和市政府要求,必须在2005年10月底前,向当地安监部门提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对拒不提出申请的矿山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二、水泥厂的权属矿山,原则上一个矿山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一个《采矿许可证》只能申办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各水泥厂要认真清理、检查权属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严格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和《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碎)石场的占用储量规模必须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抢占资源,禁止将采(碎)石场开采权“划整为零”进行非法转让,通过自查、清理,纠正不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对不按规定整治的水泥厂,市安监局和市经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市经委、市安监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水泥厂权属矿山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采石场、采矿场必须立即停产整治,经整治合格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恢复生产。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部门接此通知后,速将辖区内水泥厂权属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调查表(见附表)收集汇总,于2005年8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一处联系电话(传真):67511621
市经委建材处:杜琳63899845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