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9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二是必须由重庆市经委及市级以上有权机关立项并确认的内资企业和组织。
二、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经重庆市经委以及市级以上有权机关立项批准,并由重庆市经委以及市级以上有权机关出具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纳税人在取得《确认书》后,必须在两个月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文附表1),同时附上《确认书》复印件,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市地税局审核同意后,方能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因各种原因需调整投资计划,改变投资概算等情况,要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确认,重新确认后要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情况,并提供调整后的有关资料,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后,纳税人应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文附表2、附表3),并附上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执行。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分户建立抵免的档案和台帐,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照总局国税发[2000]13号文的有关管理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或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情况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源有较大影响的情况,应详细分析并加以说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以内,应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见国税函[2000]158号附表)有关统计分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分析报告,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务必于2000年8月底以前报市地税局。
七、对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一律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