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经煤安〔2008〕96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的管理工作。随着煤矿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部分煤矿开采深度和范围的不断增加,给机电提升运输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煤矿要把机电提升运输的管理工作列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把治理机电提升运输薄弱环节,杜绝重点事故的发生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落实机电提升运输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矿井的井上、下提升管理,确保升降人员安全。要认真落实提升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测检验和日常检查工作,落实提升设备的包机制,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完善提升系统的各种保险装置,并严格操作规程,做到防患于未然,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矿井的井下轨道辅助运输管理,确保轨道辅助运输安全。严格辅助运输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把运输轨道的敷设质量关,同时,要加大辅助运输的安全投入,努力减少运输环节,不断应用新技术、新装备,逐步实现辅助运输的现代化、自动化。
    四、淘汰落后的机电设备。煤矿企业在用的纳入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必须是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合格产品,否则,一律不得使用。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煤矿设备和工艺,要对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淘汰设备目录,认真搞好自查,制定切实有力的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淘汰。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煤矿  机电  运输  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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